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設立方式為發起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重慶市北部新區黃山大道中段64號3幢1-1。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628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七條 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首次向社會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6000萬股,于2020年7月27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許可項目:建設工程設計(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一般項目: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服務(市政道路(含水域));城市道路社區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集(含生活垃圾前端收運);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含餐廚垃圾,不含地溝油)(按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和期限從事經營);城市園林綠化貳級(憑資質證執業);城市園林綠化管護;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策劃及咨詢服務;物業管理(憑資質證執業);清潔服務;有害生物防制A級(憑資質證執業);清潔設備租賃及銷售;清潔設備及用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綠色植物銷售;園林種植技術的推廣應用;生態旅游項目開發;房屋租賃;白蟻防治(憑資質證執業)及相關咨詢服務;疏浚清掏;普通貨運(按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和期限從事經營);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按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和期限從事經營);保潔服務;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花卉租售;外墻清洗;公廁管理服務;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依法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環保技術推廣服務;停車場經營;計算機軟硬件、手機應用軟件開發、銷售;生活垃圾分類;再生資源回收;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新增發行股票時,不授予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30628萬股。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序號 出資人的
名稱/姓名 認購的股份數(股)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1 重慶暄潔環保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4662600 82.53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2 重慶盟發投資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4200000 10.00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3 魏文筠 2003400 4.77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4 李仕文 630000 1.50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5 黃 榮 420000 1.00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6 譚坤福 84000 0.20 凈資產 2013年5月31日
合 計 420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四)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五)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競價或做市轉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10%,并應當在 3 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股份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公司股份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不得采取公開方式,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后,應當及時告知公司,同時在登記存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以及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直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雖未直接持有但可實際支配公司10%以上股份表決權的相關主體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代為管理。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對前款規定的股票限售期另有規定的,同時還應遵守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條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獲得公司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按期足額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及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四十條 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司股東及關聯方與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關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二)對公司發生的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交易事項作出決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孰高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超過750萬元;
6、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超過750萬元。
(十三)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四)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五)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規定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形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披露公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屬于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六)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適用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份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及公告中確定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會議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通訊或網絡會議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公司應當保證股東大會會議合法、有效,為股東參加會議提供便利。股東大會應當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稱為股東大會召集人。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的姓名、電話號碼。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多于7個交易日,且應當晚于公告的披露時間。股權登記日一旦確定,不得變更。
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九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為法人的,委托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第五十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1、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二條 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確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并詳細說明原因。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2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2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之前,召集股東大會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依法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監事會或者股東依法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五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六十一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二條 股東以其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決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八)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除前條規定以外的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有關聯關系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如下:
(一)股東大會審議的某項事項與某股東有關聯關系,該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
(二)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大會主持人宣布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并解釋和說明關聯股東與關聯交易事項的關聯關系;
(三)大會主持人宣布關聯股東回避,由非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四)關聯事項形成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
上通過。
應予回避的關聯股東可以參加審議涉及自己的關聯交易,并可就該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產生的原因等向股東大會作出解釋和說明,但該股東無權就該事項參與表決。
第六十七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就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下同)的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即每一有表決權的股份享有與擬選出的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監事候選人之間分配其表決權,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監事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從前往后根據擬選出的董事、監事人數,由得票較多者當選。其操作細則如下:
(一)股東大會選舉兩名(含兩名)以上董事或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
(二)獨立董事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三)與會股東所持每一股份的表決權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等的投票權;
(四)股東在選舉時所擁有的全部有效表決票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乘以候選人數;
(五)股東大會在選舉時,對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股東既可以將其擁有的表決權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數人;
(六)股東對單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所投票數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并且不必是該股份數的整數倍,但合計不超過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權總數;
(七)投票結束后,根據全部候選人各自得票的數量并以擬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為限,從高到低依次產生當選的董事或監事;
(八)當排名最后的兩名以上可當選董事或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當選董事或監事人數超過擬選聘的董事或監事人數時,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選董事或監事當選,同時將得票相同的最后兩名以上董事或監事重新進行選舉;
(九)按得票從高到低依次產生當選的董事或監事,若經股東大會三輪選舉仍無法達到擬選舉董事或監事人數,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當選董事或監事的人數不足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則已選舉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自動當選。剩余候選人再由股東大會重新進行選舉表決,并按上述操作細則決定當選的董事或監事;
2、經過股東大會三輪選舉仍不能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董事或監事人數,原任董事或監事不能離任,并且董事會應在十五天內開會,再次召集股東大會并重新推選缺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前次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新當選董事或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應推遲到新當選董事或監事人數達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人數時方可就任。
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監事會或“控股股東”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提名,并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八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得對同一事項不同的提案同時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六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會議情況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審議下列影響中小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潤分配政策,或者進行利潤分配;
(三)關聯交易、對外擔保(不含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提供擔保)、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等;
(四)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
(五)公開發行股票、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全國股轉系統等場所交易;
(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業務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十四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七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七十七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特別提示。
第七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者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真實、準確、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有效表決資料一并保存。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通過選舉提案并簽署聲明確認書后當日就任或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注明的時間就任。
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八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可無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期限尚未屆滿;
(七)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采取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八)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職責。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者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十二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公司不設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八十三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八十五條 董事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八十七條 董事辭職應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不得通過辭職等方式規避其應當承擔的職責。除董事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最低人數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發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董事補選。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結合事項的性質、對公司的重要程度、對公司的影響時間以及與該董事的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八十九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尚行使以下特別職權:
(一)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 )提議召開董事會;
(四)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過半數同意。
第九十一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前述職權外,還應當對公司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 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二條 為保障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公司應當為其提供必要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保存10年。
(二)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通知或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辦理通知或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按規定進行披露。
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向獨立董事支付除上述津貼外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九十四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人。董事會中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通過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或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根據董事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提名,聘請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 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九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
(五)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六)總經理提議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
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人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獨立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公司或者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者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須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是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公司對外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對公司資產合理經營投資的權限,以法律、法規、本章程、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允許的范圍為限。
董事會履行職責時,有權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為其提供服務和出具專業意見,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擔保;
(四)提供財務資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一)放棄權利:
(十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門及本章程認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或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行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交易事項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公司發生的交易(除提供擔保、財務資助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但尚未達到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額度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二)上述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準事項外的其他交易事項,由董事長和總經理聯合審批。
(三)對外擔保:
股東大會有權決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宜。股東大會審批權限外的其他對外擔保事宜,一律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除應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四)提供財務資助:
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等關聯方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對外財務資助款項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對同一對象繼續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追加財務資助。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1、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
2、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
3、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所稱“提供財務資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償或無償對外提供資金、委托貸款等行為。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不適用前述規定。
(五)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可免于按前述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六)除前述規定外,公司購買、出售資產交易,涉及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應按規定進行審計或評估,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條所稱“成交金額”,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額和承擔的債務及費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來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對價的、未涉及具體金額或者根據設定條件確定金額的,預計最高金額為成交金額。
公司與同一交易方同時發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同一類別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時,應當按照其中單向金額計算,且應當按照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章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等其他主體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和日常經營范圍內發生可能導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即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可執行。
公司發生前款規定的關聯交易事項時的審批權限:
(一)以下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按規定應提交審計或評估報告的應一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涉及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1、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成交金額(除提供擔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或市值 2%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
2、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
3、雖屬于董事會有權判斷并實施的關聯交易,但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
(二)以下關聯交易事項(除提供擔保外)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所作決議必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2、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過300萬元。
(三)上述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準事項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事項,由董事長審批。
(四)對于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實際執行超出預計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五)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關聯交易時,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1、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2、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3、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4、一方參與另一方公開招標或者拍賣,但是招標或者拍賣難以形成公允價格的除外;
5、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
6、關聯交易定價為國家規定的;
7、關聯方向公司提供資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公司對該項財務資助無相應擔保的;
8、公司按與非關聯方同等交易條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
9、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應當對下列交易,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1、與同一關聯方進行的交易;
2、與不同關聯方進行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方,包括與該關聯方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章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第六章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章程第八十一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一百二十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二十三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中國共產黨(以下簡稱黨)組織、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辭職應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不得通過辭職等方式規避其應當承擔的職責。除董事會秘書辭職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關公告未披露外,高級管理人員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董事會秘書辭職的,辭職報告應當在董事會秘書完成工作移交且相關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會秘書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二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每屆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本章程第八十一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三十條 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不得通過辭職等方式規避其應當承擔的職責。除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導致職工代表監事人數少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情形外,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監事會時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監事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發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監事補選。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一節 黨組織的機構設置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黨組織各級負責人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一百四十三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節 公司黨組織的職權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黨組織的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引導和監督企業合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創新思想政治工作,密集聯系群眾,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團結凝聚群眾;
(三)積極反映群眾訴求,暢通和拓寬表達渠道,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利,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四)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引領建設先進的企業文化,塑造積極向上的企業精神,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五)組織和帶領黨員和群眾圍繞企業發展創先爭優,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促進生產經營;
(六)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做好黨員發展、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等工作;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武裝部等組織,支持和帶動其發揮作用,進一步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黨組織負責人列席同級公司董事會會議和參加同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參加同級公司董事會、總經理部擬決策的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百四十九條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二節 利潤分配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分配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則
公司實行穩定、持續、合理的利潤分配政策,在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的同時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每年將根據當期的經營情況、項目投資資金需求,在充分考慮股東利益的基礎上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充分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
(二)利潤分配的方式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分配利潤。
公司如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將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并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公司可在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基礎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潤。在滿足利潤分配條件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也可根據盈利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進行中期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三)利潤分配的條件和形式
1、在當年盈利的條件下,且在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發生時,公司將優先采用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滿足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時,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于當期可分配利潤的10%,掛牌后未來三年公司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掛牌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潤的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或規劃綜合分析權衡后提出預案。
2、在公司經營情況良好,且董事會認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股本結構不匹配時,公司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前提下,同時采取發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在確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金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后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營規模、盈利增長速度相適應,并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響,以確保利潤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
3、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4)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上述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來12個月內購買資產、對外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等交易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
(2)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
(3)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擬進行利潤分配時,應按照以下決策程序和機制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研究論證:
(1)在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董事會、管理層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預案;
(2)公司董事會擬定具體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會在有關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上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獨立董事、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4)在公司經營情況良好,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股本結構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五)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
1、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過半數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如股東大會審議發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凡涉及利潤分配方案審議的, 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披露。
(六)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1、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股轉公司的有關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方案和現金分紅政策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要求,公司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對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進行詳細說明。
2、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分紅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1)結合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和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資金需求等,對于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原因的說明;
(2)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預計收益情況;
(3)董事會會議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3、如股東存在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潤分配時,應當先從該股東應分配的現金股利中扣減其占用的資金。
(七)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變更
1、公司根據行業監管政策,自身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根據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議案應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定,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過半數獨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公司應當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公司應從保護股東權益出發,在有關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或變更的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股東大會在審議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或變更事項時,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八)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周期與調整機制
1、公司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制定股東回報規劃。公司應當在總結之前三年股東回報規劃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面臨的各項因素,以及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確定是否需對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的股東回報規劃予以調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并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現行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影響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與經營,確有必要對股東回報規劃進行調整的,公司可以根據本條確定的利潤分配基本原則,重新制定股東回報規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十章 通知、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專人送達;
(二)郵寄;
(三)傳真;
(四)電子郵件;
(五)電話;
(六)公告。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方式送出的,以傳真記錄時間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的,以電子郵件在發信服務器上所記錄的發出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第一百六十條 被通知人按期參加有關會議的,將被合理地視為其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 告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指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網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及公司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一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實現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六十四條 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遵守信息披露規則前提下,公司可建立與投資者的重大事項溝通機制,在制定涉及股東權益的重大方案時,可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與協商。公司與投資者溝通方式應盡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資者參與,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東大會;
(三)網絡溝通平臺;
(四)投資者咨詢電話和傳真;
(五)現場參觀和座談及一對一的溝通;
(六)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和路演;
(七)媒體采訪或報道;
(八)郵寄資料。
第一百六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負責相關事務的統籌與安排,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協議;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有關的公司登記。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協議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四)、(六)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一百七十四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七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七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財產。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告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登記或者備案后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半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待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則,并作為本章程的附件,與本章程一同有效。當上述規則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