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
一、 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制度經公司2020年3月31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
二、 制度的主要內容,分章節列示: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加深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促進公司和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的良好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負責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交流。 第四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全國股轉公司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它合法權益。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系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在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情形,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內容與方式 第七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對象包括: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中,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一對一溝通; (四)公司網站; (五)電話咨詢; (六)現場參觀; (七)郵寄資料; (八)分析師會議; (九)業績說明會; (十)路演; (十一)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和全國股轉公司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和傳真。咨詢電話由熟悉情況的專人負責,保證在工作時間線路暢通、認真接聽。咨詢電話號碼如發生變更的,應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公司充分重視網絡溝通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通過電子郵箱或論壇接受投資者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并及時予以答復。 公司保障對公司網站內容進行及時更新,對錯誤信息及時給予更正,以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公司網址發生變更的,公司將及時公告變更后的網址。 第十四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結束后、實施融資計劃或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分析師會議、業績說明會或路演活動。 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確定投資者、分析師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拒絕回答。 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結束后,公司應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的,實行預約制度,由公司統籌安排,公司應制定合理的參觀路線,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公司應派兩人以上陪同參觀,由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并記錄溝通內容,相關記錄材料由董事會辦公室保存。未經允許,禁止一切錄像、拍照。 第十六條 公司可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與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等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公司情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 公司一對一溝通中,應平等對待投資者,為中小投資者參與一對一溝通活動創造機會。 為避免一對一溝通中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將一對一溝通的相關音像和文字記錄資料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公司可與特定對象進行直接溝通,特定對象應簽署承諾書,由董事會辦公室保存,承諾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公司許可,不與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 (二)承諾不泄漏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三)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四)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根據的資料; (五)承諾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用前知會公司; (六)明確違反承諾的責任。 第十八條 公司應認真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發現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應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全國股轉系統并公告,同時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對外泄漏該信息并明確告知在此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證券。 第十九條 公司應就以下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舉辦年度報告說明會予以說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如有)均應當出席說明會: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用途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內容。 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會議通知公告時間應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通知內容應當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者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條 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個人或機構進行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認購公司證券。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由董事會秘書作為負責人組織實施,董事會辦公室作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具體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在具體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董事會秘書應對活動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辦公室作為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其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路演等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掛牌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全體員工均應協助董事會秘書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公司內部應形成良好的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證券事務部)應及時歸集公司各部門及附屬企業的生活經營、財務、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信息,公司各部門及附屬企業應積極予以配合。 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或知悉公司未公開的重要信息。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面對投資者的窗口,代表著公司的形象,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如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經濟、財務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了解投資者關系管理內容與程序,熟悉證券市場,了解各種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和工作責任心。 第二十八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有關工作人員應按以下規則接待投資者: (一)對于以電話、信函、傳真、網站等形式提出問題的投資者,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應首先確定其咨詢意圖。對于咨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資者,如果該等問題所涉及的信息為公開披露信息,應及時予以準確、完整的回答;如果該等問題所涉及的信息為非公開披露信息,應委婉謝絕并告之理由。對于探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資者,應委婉謝絕并告之理由,對于投資者非常關心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報告。 (二)對于實地拜訪的投資者,應按照如下程序接待:了解確認來訪人員的身份及來訪意圖→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員→做好接待準備和接待登記→接待、洽談、回復等→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重要的接待,應作接待記錄、錄音或錄像。 (三)按照對等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安排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會見投資者。到現場考察,需報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批準,并確定考察計劃和陪同人員,被考察單位應積極配合。 (四)在接待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時,若對于該問題的回答內容個別的或綜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發布的股價敏感資料,任何人均必須拒絕回答。證券分析師要求提供或評論可能涉及公司未曾發布的股價敏感資料,也必須拒絕回答。 證券分析師誤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報告或報道中出現重大錯誤的,應要求該證券分析師立即更正,并適當發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開展實行檔案化管理,有關工作人員接待投資者后應書面記錄以下內容,經接待人員簽字后交董事會辦公室保存: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的交流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追究情況(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公司歡迎媒體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選擇適當的新聞媒體發布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媒體采訪必須經董事長同意,由董事會秘書統一安排。有關媒體報道內容須經公司董事會秘書審閱,報董事長審批,并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做好記錄、存檔。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對媒體參加公司的活動或股東大會,進行預約登記管理,報道內容須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刊登。 第三十四條 對于重大的尚未公開信息,公司應避免以媒體采訪及其他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在未進行正式披露之前,應避免向某家新聞媒體提供相關信息或細節。 第三十五條 在認為必要和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糾紛解決機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提交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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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31日